(2015)武民二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陈风与南宁市武鸣县宏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陈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274号原告:陈风。委托代理人:左武德,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宁市武鸣县宏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鸣县府城镇那化村(乐光)屯。法定代表人:陈龙,董事长。被告:陈龙,(乐光)屯武鸣县宏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宿舍。委托代理人:卢平新,广西新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风与被告南宁市武鸣县宏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陈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风于2015年5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风的申请系其对自身合法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66元减半收取5533元,由原告陈风负担。审判员 苏杰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迎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