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凌民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王炳祥、惠俊涛与惠俊涛、王富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炳祥,惠俊涛,王富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凌民初字第415号原告王炳祥,居民。委托代理人赵守俭,山东恒安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俊涛,居民。被告王富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炳祥与被告惠俊涛、王富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炳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以上共计545元,由原告王炳祥负担。审 判 长 李 凯人民陪审员 李连云人民陪审员 刘景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希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