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五初字第02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蒋蕙与李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五初字第02107号原告蒋某,女,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阜新市。被告李某,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晓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潘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