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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诉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海刚与张友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海刚,张友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诉保字第00068号申请人张海刚。委托代理人金洪良,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友福。申请人张海刚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友福银行存款1023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海刚已向本院提供了张咏名下座落于无锡市润泽雅居12-3001号计131.64平米的商品住房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友福银行存款1023000元或查封其等值的财产。诉前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福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