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商初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与浙XX彩印业有限公司、瑞安市天联机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浙XX彩印业有限公司,瑞安市天联机械有限公司,温州德通换向器有限公司,周武,郑锡武,欧阳玉回,欧阳秀莲,白洪存,罗小丰,罗小和,罗小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101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383号。负责人夏诒恒,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焕,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XX彩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经济开发区云江标准厂房轻工区10幢。法定代表人周武,董事长。被告瑞安市天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潘岱街道林岙村。法定代表人白洪存,董事长。被告温州德通换向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潘岱街道林岙村。法定代表人罗小连,董事长。被告周武。被告郑锡武。被告欧阳玉回,1976年10月14日。被告欧阳秀莲。被告白洪存。被告罗小丰。被告罗小和。被告罗小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与被告浙XX彩印业有限公司、瑞安市天联机械有限公司、温州德通换向器有限公司、周武、郑锡武、欧阳玉回、欧阳秀莲、白洪存、罗小丰、罗小和、罗小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604元,减半收取8802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毛小雨人民陪审员 吴建华人民陪审员 王朝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敏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