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民二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赵小平等诉郭子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平,曹军,权守忠,李旭,董生麒,陈国祥,王润琴,黄钟亮,郭子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陇民二初字第194号原告赵小平,男,汉族,公务员。原告曹军,男,汉族,个体户。原告权守忠,男,汉族,退休干部。原告李旭,男,汉族,职工。原告董生麒,男,汉族,个体户。原告陈国祥,男,汉族,职工。原告王润琴,女,汉族,个体户。原告黄钟亮,男,汉族,教师。诉讼代表人赵小平、曹军。被告郭子峰,又名郭兴旺,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柴亚龙,甘肃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小平、曹军、权守忠、李旭、董生麒、陈国祥、王润琴、黄钟亮诉被告郭子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赵小平、曹军、权守忠、李旭、董生麒、陈国祥、王润琴、黄钟亮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子峰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赵小平、曹军、权守忠、李旭、董生麒、陈国祥、王润琴、黄钟亮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小平、曹军、权守忠、李旭、董生麒、陈国祥、王润琴、黄钟亮撤回对被告郭子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交纳35元,由原告赵小平、曹军、权守忠、李旭、董生麒、陈国祥、王润琴、黄钟亮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雪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