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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思哲与张自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思哲,张自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436号原告:李思哲,男。被告:张自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思哲与被告张自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思哲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思哲自愿请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思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李思哲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红娟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