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思哲与张自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思哲,张自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436号原告:李思哲,男。被告:张自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思哲与被告张自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思哲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思哲自愿请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思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李思哲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红娟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