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树龙、周永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陈树龙,周永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69号原告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铁钢,董事长。被告陈树龙。被告周永军。原告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树龙、周永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2日向原告送达通知书,通知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前提供被告陈树龙、周永军的准确送达地址,逾期原告仍未能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俊红审 判 员  张寿岑人民陪审员  尚胜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于德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