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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刑执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李治国犯强奸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467号罪犯李治国,本院于1999年8月28日作出(1999)益中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李治国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16日作出(1999)湘刑终字第415号刑事判决,以李治国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湖南省高级人法院分别于2002年4月9日作出(2002)湘刑执字第114号刑事裁定,对其予以减为无期徒刑;2004年12月4日作出(2004)湘高法刑执字第84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分别于2007年8月14日作出(2007)益刑执字第564号刑事裁定,对其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11月23日作出(2011)益刑执字第1030号刑事裁定,对其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165号刑事裁定,对其予以减刑一年(刑期自2004年12月4日起异动后至2019年9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治国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根源,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改造言行,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勤学好问,考试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在从事炊事员岗位上,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02.5分。2014年6月因无干警带押私窜,扣考核分1分,同年7月因无干警带押脱管,扣考核分2分,同年7年因无干警带押,扣考核分1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个人申请、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治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治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8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宇山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