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林镇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书伟与栗启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伟,栗启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林镇民初字第199号原告张书伟,男。委托代理人姬辉辉,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栗启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书伟诉被告栗启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书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425元,由原告张书伟负担。审 判 长 马建军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人民陪审员 路金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