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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林镇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书伟与栗启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伟,栗启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林镇民初字第199号原告张书伟,男。委托代理人姬辉辉,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栗启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书伟诉被告栗启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书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425元,由原告张书伟负担。审 判 长  马建军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人民陪审员  路金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