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祁民特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马庆峰申请宣告张云失踪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庆峰,张云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祁民特字第23号申请人马庆峰,男,200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监护人文三定,女,1955年7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系申请人马庆峰祖母。被申请人张云,女,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系申请人马庆峰之母。申请人马庆峰申请宣告张云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马庆峰诉称,被申请人张云与马文明婚后生育一子马庆峰,2006年10月,马文明在江西死亡。同年12月,被申请人张云离家外出,尔后与申请人无电话联系,无书信往来,未抚养也未回家探望申请人。申请人马庆峰与祖母文三定共同生活至今。为此,申请人马庆峰申请宣告张云失踪。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张云,女,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茅竹镇杨司桥村6组,公民身份号码431103198607058453。系申请人马庆峰之母。2006年10月2日,马文明与张云生育一婚生子马庆峰。2006年10月,马文明在江西死亡。同年12月,被申请人张云离家外出,经多方寻找至今杳无音讯,下落不明。申请人马庆峰一直与祖母文三定共同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2月7日发出寻找张云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云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云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故申请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张云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冯华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勇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