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民一初字第0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雷萧冬诉霍昂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萧冬,霍昂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一初字第00035-3号原告雷萧冬,男,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霍昂,男,199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雷萧冬与被告霍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萧冬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萧冬与被告霍昂已达成和解,原告雷萧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萧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00元,减半收取16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1600元,由原告雷萧冬负担。审 判 长 刘 东审 判 员 丁贺堂代理审判员 杨振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