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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法民初字第02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四川省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与陈晓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陈晓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2170号原告四川省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中兴东路166号3-2,组织机构代码67338913-7。负责人喻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逯远兵、刘孝美,均系原告员工。被告陈晓一,男,198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蒋国琼,女,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诉被告陈晓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四川省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省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四川省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明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