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个民一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普某某与黄某某等人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某某,黄某某,普某甲,普某乙,普某丙,普某丁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个民一初字第281号原告普某某,1955年5月17日生,男,汉族,住个旧市。委托代理人白忠贵,云南红河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黄某某,1938年11月5日生,女,住个旧市。被告普某甲,51岁,女,住个旧市。被告普某乙,46岁,女,住个旧市。被告普某丙,28岁,男,住蒙自市。被告普某丁,26岁,男,住蒙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普某某与被告黄某某、普某甲、普某乙、普某丙、普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普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3元,本院准予免交。审判员 李 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菲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