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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行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王明元与苏州市吴江区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元,苏州市吴江区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吴江行初字第00019号原告王明元。委托代理人史俞强、王惠,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吴江区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范新元,局长。委托代理人费坤荣。原告王明元诉被告苏州市吴江区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明元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无条件放弃诉讼请求,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明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秦绪栋审 判 员  沈国荣人民陪审员  吴恩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