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鹿执民字第3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汉忠、陈秀兰与刘吾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汉忠,陈秀兰,刘吾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鹿执民字第3357号申请执行人陈汉忠。申请执行人陈秀兰。被执行人刘吾凤。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汉忠、陈秀兰与被执行人刘吾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为腾空房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陈寿亭、胡钗妹(均已亡故)共同共有的并由申请执行人陈汉忠、陈秀兰继承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解放街610号的房产关于腾空事项目前正在协商处置中。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5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陈寿亭、胡钗妹(均已亡故)共同共有的由申请执行人陈汉忠、陈秀兰继承的房产目前就腾空事宜正在协商处置中,可能处置所需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温鹿执民字第33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鹏审 判 员 苏 惺代理审判员 潘世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潘俊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