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开民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汪冬冬与倪春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冬冬,倪春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开民初字第83-1号原告汪冬冬。被告倪���福。原告汪冬冬诉被告倪春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送达并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冬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350元,由原告汪冬冬负担。审 判 长 龚伟亚人民陪审员 朱俊明人民陪审员 顾 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钱 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