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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开民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汪冬冬与倪春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冬冬,倪春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开民初字第83-1号原告汪冬冬。被告倪���福。原告汪冬冬诉被告倪春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送达并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冬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350元,由原告汪冬冬负担。审 判 长  龚伟亚人民陪审员  朱俊明人民陪审员  顾 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钱 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