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民初字第1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王良才与王保良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良才,王保良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1032-1号原告王良才,男,1950年5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保良,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良才诉被告王保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须以(2015)虞行初字第009号王保良诉被告虞城县稍岗乡人民政府、第三人王良才撤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正在审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洪献升审 判 员 苗 雨代理审判员 周慧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