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朱少东与王占珍、王彩梅、王丽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少东,王占珍,王彩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848号原告朱少东,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委托代理人李莉,宁夏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佳佳,宁夏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占珍,男,195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王彩梅,女,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灵武市。王丽燕,女,现年32岁,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少东与被告王占珍、王彩梅、王丽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以原告无法确定被告准确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少东提出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少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朱少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瑞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玉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