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吴悦娟与张运发与海南美景园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悦娟,海南美景园投资有限公司,张运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保字第91-1号申请人吴悦娟。被申请人海南美景园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运发。被申请人张运发。申请人吴悦娟因与被申请人海南美景园投资有限公司、张运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海南美景园投资有限公司位于海口市龙华区玉沙路XX、XX号XXXX大厦第X层、第X层、第X层出租商铺享有的到期租金收益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吴悦娟提供其名下位于海口市龙华区民声西路XXXX城X幢X单元XXX号的房产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第三人自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停止向被申请人海南美景园投资有限公司、张运发支付位于海口市龙华区玉沙路XX、XX号XXXX大厦第X层、第X层、第X层商铺的到期租金收益(在2664000元内),如果要求履行支付,必须向本院支付提存。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符史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