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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执字第00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马怀照与张振近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怀照,张振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山执字第00472号申请执行人:马怀照,男,197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执行人:张振近,男,198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马怀照与张振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蚌山民一初字第01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谢燕青(身份证号××)与张振近系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张振近、谢燕青银行存款1542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岳凯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