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执字第00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马怀照与张振近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怀照,张振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山执字第00472号申请执行人:马怀照,男,197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执行人:张振近,男,198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马怀照与张振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蚌山民一初字第01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谢燕青(身份证号××)与张振近系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张振近、谢燕青银行存款1542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岳凯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