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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叶雪飞与汪一骁、王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雪飞,汪一骁,王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102号原告叶雪飞委托代理人王鑫,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汪一骁被告王怡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雪飞与被告汪一骁、王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雪飞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雪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雪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叶雪飞负担。审判员  杜丹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兰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