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叶雪飞与汪一骁、王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雪飞,汪一骁,王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102号原告叶雪飞委托代理人王鑫,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汪一骁被告王怡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雪飞与被告汪一骁、王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雪飞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雪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雪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叶雪飞负担。审判员 杜丹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兰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