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838号原告:唐某某,女,汉族,1974年10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多奇志,清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某,男,汉族,1974年8月14日出生。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国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裴利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