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一初字第04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白永彬与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永彬,李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04079号原告:白永彬,男,1962年3月6日出生,回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宋歌,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峰,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受理了原告白永彬与被告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由于本案案情较为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变更诉讼请求,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永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白永彬负担。审 判 长 臧华杰审 判 员 张 伟人民陪审员 陈东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旭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