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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一初字第04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白永彬与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永彬,李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04079号原告:白永彬,男,1962年3月6日出生,回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宋歌,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峰,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受理了原告白永彬与被告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由于本案案情较为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变更诉讼请求,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永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白永彬负担。审 判 长  臧华杰审 判 员  张 伟人民陪审员  陈东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旭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