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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闽民申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和平、黄亚萍等与李和平、黄亚萍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和平,黄亚萍,谢贤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申字第4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和平,男,195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泉州市丰泽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亚萍,女,195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泉州市丰泽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谢贤伙,男,194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化县。委托代理人邱恒筹,福建联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李和平、黄亚萍因与被申请人谢贤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民终字第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本院向再审申请人发出传票,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 判 长  叶毅华审 判 员  张宏伟代理审判员  蔡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欧群山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裁定。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