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行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行初字第55号原告陆安妍诉被告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西南派出所行政不作为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安妍,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西南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行初字第55号原告陆安妍,女,汉族,2011年11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桥头路*号*座305。法定代理人陆胜源,系陆安妍的父亲。委托代理人聂先平,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西南派出所,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人民三路10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07048939。法定代表人刘永基,该局西南派出所所长。委托代理人植汉文,该局西南派出所副所长。委托代理人周一江,佛山市三水区法律援助处律师。原告陆安妍诉被告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西南派出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陆安妍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安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陆安妍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璋代理审判员 刘新湖人民陪审员 陈伟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秀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