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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郑民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宜贤与徐州市铜山区何桥镇何桥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宜贤,徐州市铜山区何桥镇何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郑民初字第707号原告张宜贤。委托代理人赵祥彪,徐州市铜山区郑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州市铜山区何桥镇何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何桥镇和桥村。诉讼代表人刘传付,该村委会主任。原告张宜贤诉被告徐州市铜山区何桥镇和桥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于2014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宜贤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宜贤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宜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史 良人民陪审员 汪 河人民陪审员 马合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单瑶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