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板民初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许长青与李西成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长青,李西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板民初字第150-1号原告:许长青,农民。被告:李西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长青与被告李西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长青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西成在莒南县相沟信用社的存款12000元予以保全,并已经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西成存于相沟信用社的账户为91×××38的存款12000元。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15年5月25日至2016年5月25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汲传国审 判 员 邹剑飞人民陪审员 柳洪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