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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南宁市胤晟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凤山县第二建筑公司、隆林乌龙茶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胤晟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凤山县第二建筑公司,隆林乌龙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胤晟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凤山县第二建筑公司。被执行人隆林乌龙茶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南宁市胤晟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凤山县第二建筑公司、隆林乌龙茶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许启红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隆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卫革审 判 员  吴应钦助理审判员  岑闻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