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法民初字第02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重庆永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易启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永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易启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2584号原告重庆永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内环南路866号2-14号,组织机构代码56160477-9。法定代表人张道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凤勤,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启华,男,1972年1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永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易启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永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易启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永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易启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永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永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龙 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祝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