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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执字第0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天津洋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浑源县亿兆选煤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057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洋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三大街8号楼B座1202室。法定代表人杨学栋,经理。被执行人浑源县亿兆选煤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沙圪坨镇照壁村北。法定代表人海金龙,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天津洋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浑源县亿兆选煤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2015)二中民二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津洋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浑源县亿兆选煤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4500000元及逾期利息等;二、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浑源县亿兆选煤有限公司应付案件执行费人民币52668元及案件受理费45000元;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浑源县亿兆选煤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房        强代理审判员 周锦涛代理审判员李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余        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