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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19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解爱君与商丘市华文置业有限公司、王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爱君,商丘市华文置业有限公司,王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1980-1号原告解爱君,女,汉族,1967年2月27日出生。被告商丘市华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唐家轩,经理。被告王文,男,汉族,1969年8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解爱君诉被告商丘市华文置业有限公司、王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解爱君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商丘市华文置业有限公司、王文50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解爱君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解爱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本案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商丘市华文置业有限公司、王文50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毫州某有限公司名下用于本案财产保全担保的,位于安徽亳州【亳谯国用(2014)字第0**号】工业用地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雪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