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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容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陈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容民初字第211号原告陈某。被告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郑国新审判员  路立军审判员  王丽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牛 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