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6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四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双新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四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双新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双新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6630号原告北京四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一区7号,注册号110111010843533。法定代表人王淑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树增,男,1964年4月7日出生。被告北京双新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桥头营村西,注册号110117005111038。法定代表人范聪,总经理。被告北京双新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小务村委会北200米,注册号110112010225048。法定代表人吴琼,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四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双新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双新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四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双新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双新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四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双新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双新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四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树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