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陈淑简与佛山市顺德区一通物流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一通物流有限公司大良分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淑简,佛山市顺德区一通物流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一通物流有限公司大良分公司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375号原告陈淑简,女,198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支太红,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汝超,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一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3号。法定代表人吴联科。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一通物流有限公司大良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云良路(原百茂鞋厂)的建筑物C区105。法定代表人吴联科。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文龙,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司员工。原告陈淑简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一通物流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一通物流有限公司大良分公司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辜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告陈淑简起诉认为,2014年9月17日13时许,原告陈淑简在下班途中步行经过佛山市顺德区大良一通美居广场内,遇该广场设置的广告牌掉落,被广告牌砸到腿部,导致骨折,后送顺德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胫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并进行手术治疗。共住院26天,花费医疗费共33000元左右,其中450.9元由原告陈淑简自行支付,其余由各被告支付。出院后经过简单,原告被评为十级伤残。本次事故中,由于一通美居材料广场的广告牌固定不牢靠导致原告受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两被告没有尽管理义务,应当负全部责任。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精神痛苦和因经济来源长期中断而带来的巨大生活苦恼。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两被告连带向原告赔偿126492.6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一通物流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一通物流有限公司大良分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前一次性向原告陈淑简就本次事故支付各项费用(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鉴定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11000元,如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一通物流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一通物流有限公司大良分公司按期足额支付,则原告陈淑简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不得就本案向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一通物流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一通物流有限公司大良分公司另行主张任何权利;上述费用转账支付至原告陈淑简的账户(户名:陈淑简、帐号:62×××7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杏坛支行);二、本案诉讼费1414.9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淑简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辜 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柯洁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