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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商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毛金娟与高春艳、戴和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金娟,高春艳,戴和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江商初字第547号原告毛金娟。委托代理人葛金杰。被告高春艳。被告戴和方。原告毛金娟诉被告高春艳、戴和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毛金娟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妍妍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毛金娟基于与被告高春艳、戴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而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高春艳归还借款57万元,并支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四倍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暂算至2015年3月4日,为117653元);2、判令被告高春艳支付律师费3万元;3、判令被告戴和方对于被告高春艳上述1、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高春艳、戴和方未作答辩。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出借人:毛金娟;借款人:高春艳;借款金额:300万元;借款期限:2014年6月17日至2014年7月6日;约定利率标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借款交付方式:2014年6月17日毛金娟分两笔通过银行转账至高春艳账户;违约责任:借款人发生违约行为之日起,出借人有权随时主张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提前届满,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包括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如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按浙江省统一标准计算)等;担保情况:戴和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按浙江省统一标准计算)、差旅费、保全费、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从属费用;还款情况:截至2014年9月18日分多次归还借款本金合计243万元;归还利息25000元;其余本息未付;结算情况:2014年10月17日,两被告出具《还款承诺书》,确认尚欠本金57万元、利息50万元;追索债权产生的费用:律师费3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高春艳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以及原告与被告戴和方的保证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法有效,借款人理应按期归还借款本息,保证人理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人未能及时归还借款,还应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原告计算的利息(逾期利息)金额不高于本院计算的金额,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为追索债权产生的律师费损失,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应由借款人承担,并计入担保范围,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损失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损失金额明显高于《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确定的标准,故本院根据本案情况,酌情确定原告合理的律师费损失为17750元。戴和方为本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理应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春艳归还原告毛金娟借款本金人民币57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高春艳支付原告毛金娟利息(逾期利息)人民币117653元(暂计算至2015年3月4日,此后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高春艳支付原告毛金娟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77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被告戴和方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毛金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88.50元,由原告毛金娟承担人民币61.50元,被告高春艳、戴和方承担人民币5427元。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77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妍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娄移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