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周建军与胡迪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169号原告周建军,个体工商户。被告胡迪华,出生年月不详,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受理原告周建军被告胡迪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5年5月13日向原告周建军发出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并告知了原告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法律后果。原告周建军在收到本院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李龙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刘建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