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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周建军与胡迪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169号原告周建军,个体工商户。被告胡迪华,出生年月不详,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受理原告周建军被告胡迪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5年5月13日向原告周建军发出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并告知了原告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法律后果。原告周建军在收到本院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李龙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刘建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