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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执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卫某某与高某某、陕西某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某某,高某某,陕西某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267号申请执行人卫某某,男。被执行人高某某,男。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4)灞民初字第01137号民事判决书卫某某与高某某、陕西某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卫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申请执行人放弃要求被执行人高某某履行赔偿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卫某某35000元,本案即全部完结。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4)灞民初字第011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温育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欧笑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