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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鹤法执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曾国荣合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曾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执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鹤山市。被执行人曾国荣,港澳居民,现住鹤山市沙坪镇。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曾国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借款及利息、诉讼费共100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缴交执行费12400元,但被执行人无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案诉讼期间,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及林权,因所查封的房产权属问题以及申请人申请延期处理林权;而本院遂向金融机构、工商、国土、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鹤法执字第194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耀荣代理审判员  谭斌长代理审判员  林兆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任振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