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行监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赵志胜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再审行政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5)巴行监字第9号赵志胜:你为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对我院(2013)巴行终字第35号行政判决不服,称一、二审行政判决及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你因与科河公司签订育种合同发生纠纷,到北京市中组部敏感地区非法上访,被当地执勤民警送往九敬庄接济中心。临河区公安局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对你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临河区公安局对你作出的治安行政处罚决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综上,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