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一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蒋玉龚健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玉英,龚健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一初字第00100号原告蒋玉英,女,1975年8月9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拉萨市建材市场A4门面,身份证号码3501261975********。委托代理人曾荦荦,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晓霞,西藏冈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健奎,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原住拉萨市夺底路**号,身份证号码5101301964********,其他情况不详。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蒋玉英与被告龚健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蒋玉英于2015年5月25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龚健奎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蒋玉英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玉英撤回对被告龚健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834.94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6417.47元,由原告蒋玉英自行承担。审 判 长 蒋 利审 判 员 仁丹旺姆人民陪审员 永仲加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秦 巧 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