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调确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余之秀、方瑜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之秀,方瑜,方文,李金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调确字第00014号申请人:余之秀,女,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申请人:方瑜,男,1985年10月0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人:方文,女,198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人:李金水,男,196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委托代理人:余东和,东至县香隅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本院于2015年5与21日受理了申请人余之秀、方瑜、方文和申请人李金水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余之秀、方瑜、方文和申请人李金水因方学明死亡补偿纠纷,于2015年4月25日经安徽省东至县香隅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申请人李金水自愿补偿申请人余之秀、方瑜、方文人民币80000元,其中50000元即时付清,剩余30000元于2016年10月1日前付清���二、申请人余之秀、方瑜、方文对申请人李金水予以原谅;三、本调解为终结性调解,双方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啸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