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张民初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苏州安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芝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安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芝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张民初字第00277号原告苏州安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东延路118号顺达商业广场1幢602室。法定代表人周雪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平,该公司职工。被告杨芝芬。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安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芝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元,减半收取13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志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汤 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