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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长岭与被告李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岭,李俊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335号原告刘长岭,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俊杰,男,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岭与被告李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长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刘长岭负担。审判员  郭智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永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