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长岭与被告李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岭,李俊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335号原告刘长岭,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俊杰,男,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岭与被告李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长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刘长岭负担。审判员 郭智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永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