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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威民一终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周祥杰、孙玉美与孙世庆、孙德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世庆,孙德松,周祥杰,孙玉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威民一终字第10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世庆。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德松。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吴锦霞,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林鹏飞,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祥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玉美。二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鲁斌,乳山持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孙世庆、孙德松因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乳山市人民法院(2012)乳城民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通过邮寄方式向二上诉人送达法律文书,法律文书被其同住成年家属拒收退回的情况下,原审未采用留置送达方式送达或再次向二上诉人送达法律文书,径行缺席开庭审理本案,并超出二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乳山市人民法院(2012)乳城民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乳山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于大海代理审判员  金永祥代理审判员  潘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佳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