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威民一终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周祥杰、孙玉美与孙世庆、孙德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世庆,孙德松,周祥杰,孙玉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威民一终字第10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世庆。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德松。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吴锦霞,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林鹏飞,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祥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玉美。二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鲁斌,乳山持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孙世庆、孙德松因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乳山市人民法院(2012)乳城民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通过邮寄方式向二上诉人送达法律文书,法律文书被其同住成年家属拒收退回的情况下,原审未采用留置送达方式送达或再次向二上诉人送达法律文书,径行缺席开庭审理本案,并超出二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乳山市人民法院(2012)乳城民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乳山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于大海代理审判员 金永祥代理审判员 潘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佳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