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尖民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郝玉梅与宋美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玉梅,宋美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尖民初字第598号原告郝玉梅,女,1954年6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太原市村民。委托代理人王振(系原告之子),男,太原市公交公司第四分公司员工,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胡荣,男,太原市尖草坪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住太原市。被告宋美红,女,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太原市尖草坪区大东流村集祥小区居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98-2财富大厦东20层。负责人郭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慧,女,该单位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玉梅与被告宋美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郝玉梅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玉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郝玉梅负担。审判员 高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