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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7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罗若贤与曾至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若贤,曾至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7442号原告罗若贤,男,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曾至刚,男,19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若贤与被告曾志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另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若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阎 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莉芬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回起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