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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马执字第3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四川省泸州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邓小彦、刘光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泸州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邓小彦,刘光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马执字第378-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泸州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伦斌。被执行人邓小彦。被执行人刘光银。四川省泸州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邓小彦、刘光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的(2014)龙马执字第37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光银位于龙马潭区星月街1号6-7层604号住房,现因被执行人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四)债务已经清偿的……”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光银位于龙马潭区星月街1号6-7层604号住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世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