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商初字第5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与史春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史春明,谢晓苓,史春祥,吕志霞,宋国强,王广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558-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住山东省青州市海岱中路2428号。被告史春明。被告谢晓苓。被告史春祥。被告吕志霞。被告宋国强。被告王广芹。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诉被告史春明、谢晓苓、史春祥、吕志霞、宋国强、王广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照(2015)青商初字第55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 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温宝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