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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保兴与蒋峰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兴,蒋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562号原告王保兴,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告蒋峰,男,197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保兴诉被告蒋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保兴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保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元,减半收取114.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瑜审 判 员  赛汗人民陪审员  赵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